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30号(关于我国输美鲶形目鱼类产品有关要求的公告)
2019-12-30

  2019年11月5日,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(FSIS)发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向美国出口鲶形目鱼类及其产品的要求》最终规则,允许我国生制鲶形目鱼类(以下简称鲶鱼)产品对美出口,该规则于2019年12月5日正式生效。为方便企业全面掌握有关要求,保障我国输美鲶鱼产品贸易顺利开展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  一、我国输美鲶鱼产品的生产企业(以下简称“生产企业”)应持续符合美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,并根据美国法规要求接受美国官方检查;生产企业应按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生产和出口,并应当保证出口的鲶鱼产品符合美国的标准和要求。(具体要求详见附件。)

  二、已在海关备案的生产企业可以向主管海关提出对美推荐注册申请;未在海关备案的生产企业应先在主管海关备案,再提出对美推荐注册申请。

  三、对美推荐注册生产企业包括鲶鱼产品生产加工企业、储存冷库。生产企业在获得美国农业部注册后方可开展出口贸易。

  特此公告。

  

  

  附件:我国输美鲶形目鱼类产品检验检疫要求.doc

  

  

  

  

  

  海关总署

  2019年12月30日

  

  

  

  

 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:

  海关总署关于我国输美鲶形目鱼类产品有关要求的公告.doc

  海关总署关于我国输美鲶形目鱼类产品有关要求的公告.pdf